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登检一部刑诉〔2020〕261号
被告人柳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702841991********,汉族,高中毕业,户籍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路**号院**号楼**单元**号。因盗窃于2019年10月21日被登封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4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1日6时许,被告人柳某某到登封市南一环月季园篮球场,将被害人任某某停放在篮球场北侧一辆未上锁的橘色捷安特牌公路自行车盗走。经登封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捷安特牌自行车价值2398元。现赃物已追退被害人。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柳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可以缓刑,并处罚金2000元,适用速裁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登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苗永清
2020年7月2日
附件:1.被告人柳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 全部案卷材料、证据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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