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一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柳某某(聋哑人),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21993********,汉族,文盲,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云霄县**镇**村**路**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27日被云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因重新犯罪,于2014年8月25日被云霄县人民法院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15日被云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10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云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云霄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2020年2月2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4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26日凌晨,被告人柳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粤******套牌面包车到云霄县莆美镇祥和路14号在建房屋,盗走放置于一楼大厅的7箱瓷砖(30*30cm)及6块同款瓷砖。经核实,上述物品价值人民币1080元。
2.2019年10月27日凌晨,被告人柳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粤******套牌面包车到云霄县莆美镇祥和路16号在建房屋,盗走放置于一楼大厅的21箱“圆烽”牌瓷砖(30*60cm)、4箱“小马驹”牌瓷砖(30*60cm)和2捆黑色“踢脚线”瓷砖(8*80cm)。经核实,上述物品价值人民币3570元。
案发后,被告人柳某某于2019年10月30日被云霄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等物证;2.户籍证明、发票等书证;3.证人陈某某、方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云霄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合计人民币46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文滨
检察官助理:朱束瑜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柳某某现羁押在云霄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证人名单壹份。
4.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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