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绵安检一部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柳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41965********,汉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小学文化,饭店服务人员,户籍所在地绵阳市北川羌族自治县**镇**街**号**栋**单元**楼**号,住绵阳市安州区**镇**路**单元**楼**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绵阳市公安局安州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0年7月16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安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8日23时许,被告人柳某某来到绵阳市安州区花荄镇典汇国际二期庐美巢装饰公司,采取技术开锁的方式进入该店铺内,将一台笔记本电脑、一台平板电脑、两个按摩仪、一个水杯盗走;随即柳某某来到典汇国际二期美大集成灶店铺内,采用上述的方式将一台苹果牌平板电脑盗走。
2020年4月1日22时许,柳某某来到绵阳市安州区界牌镇前锋路半夏时光奶茶店内,采用上述的方式盗走一台破壁机、一个婴儿辅锅、一台吹风机、300余元现金。
2020年4月10日22时许,柳某某来到绵阳市安州区秀水镇镇宏达街艾美服装店内,采用上述的方式盗走一件女装、120元现金。
经鉴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2699元。综上,柳某某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3119元。
被告人柳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书证、勘验、辨认、搜查笔录、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的方式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强
检察官助理:伍顺莉
2020年8月4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原址候审;
2.案卷材料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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