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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柳某某盗窃案)_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秦检一部刑诉〔2020〕199号 

被告人柳某某,男,汉族,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31982********,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群众,户籍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现住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镇**村**组。2004年10月13日因犯抢劫罪被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2013年6月1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4年1月25日刑满释放;2016年9月19日因吸食毒品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罚款200元;2016年9月20日因吸食毒品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社区戒毒三年;2017年4月12日因吸食毒品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社区戒毒三年;2018年7月31日因吸食毒品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行政拘留10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8年11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于2019年12月28日刑满释放;2020年6月12日因吸食毒品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6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20年4月21日,被告人柳某某盗得李某某于2017年9月在天水市秦州区**路**小区**号楼**单元楼道里面被盗的**牌电动车一辆,价值3500.00元。 

2、2020年4月28日,被告人柳某某盗得冯某某于2019年11月在天水市秦州区**路后门附近被盗的**牌两轮电动车一辆,价值1278.69元。 

3、2020年4月30日,被告人柳某某在天水市**学校附近,盗得闫某某**牌二轮电动车一辆,价值1997.88元。 

4、2020年5月3日,被告人柳某某在天水市麦积区**小区附近,盗得王某甲**牌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975.60元。 

5、2020年5月8日,被告人柳某某在天水市麦积区**村**车站附近,盗得王某乙**牌二轮电动车一辆,价值1122.65元。 

6、2020年5月10日,被告人柳某某盗得县某某于2017年11月23日在天水市秦州区**路附近被盗的**牌电动车一辆,价值2926.65元。 

7、2020年5月12日,被告人柳某某在天水市麦积区**小区附近,盗得肖某某**牌黑红色踏板电动车一辆,价值2907.19元。 

8、2020年5月13日,被告人柳某某在天水市麦积区**路**广场**小区工地附近,盗得王某丙**牌电动车一辆,价值2693.66元。 

9、2020年5月中旬,被告人柳某某盗得田某某于2019年10月2日在天水市麦积区**村出租房一楼楼道被盗的**牌电动车一辆,价值2652.43元。 

10、2020年5月16日,被告人柳某某在天水市麦积区**学校对面工地门口,盗得曹某某**牌踏板式电动车一辆,价值1272.06元。 

11、2020年5月17日,被告人柳某某在天水市麦积区**小区工地附近,盗得周某某**牌电动车一辆,价值1147.28元。 

12、2020年5月18日,被告人柳某某在天水市麦积区**路十字路口附近,盗得骆某某**牌电动车一辆,价值2201.85元。

13、2020年5月19日,被告人柳某某在天水市麦积区**路**小区附近,盗得魏某某**牌电动车一辆,价值2372.36元。

14、2020年5月21日,被告人柳某某在天水市麦积区**小区附近,盗得刘某某**牌电动车一辆,价值2667.77元。 

15、2020年5月25日,被告人柳某某在秦州区**路**餐厅门口,盗得杨某某**牌电动车一辆,价值2150.50元。 

16、2020年5月27日,被告人柳某某在天水市麦积区**店铺附近,盗得陈某某**牌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1572.04元。 

17、2020年5月23日,被告人柳某某在天水市秦州区**路**公司附近,盗得王某丁**牌两轮电动车一辆,价值2013.20元。 

18、2020年6月1日,被告人柳某某在天水市秦州区**银行附近,盗得任某某**牌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3817.90元。 

19、2020年6月1日,被告人柳某某在天水市麦积区**路附近,盗得唐某某**牌电动车一辆,价值2139.60元。 

20、2020年6月1日,被告人柳某某在天水市秦州区**路中段路边,盗得穆某某**牌电动车一辆,价值3413.70元。 

21、2020年6月2日,被告人柳某某在天水市麦积区**医院门口,盗得张某某**牌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2217.00元。 

22、2020年6月5日,被告人柳某某在天水市麦积区**路巷道巷道附近,盗得卢某某**牌电动车一辆,价值2302.00元。 

23、2020年6月6日,被告人柳某某在天水市麦积区**路**餐厅附近,盗得白某某**牌电动车一辆,价值2251.12元。 

24、2020年6月7日,被告人柳某某在天水市秦州区**路附近,盗得黄某某**牌红色两轮电动车一辆,价值2747.23元。 

25、2020年6月8日,被告人柳某某在天水市麦积区**医院门口附近,盗得潘某某**牌电动车一辆,价值2972.18元。 

26、2020年6月8日,被告人柳某某在天水市麦积区**路**商场附近,盗得张某乙**牌电动车一辆,价值2551.77元。  

27、2020年6月10日,被告人柳某某在天水市秦州区**路西口附近,盗得孙某某**牌灰色踏板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2308.87元。 

28、2020年6月10日,被告人柳某某在天水市麦积区**小区附近,盗得魏某乙**牌电动车一辆,价值1822.77元。

29、2020年6月8日,被告人柳某某将盗得的**牌电动车,以700元的价格出售给廖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现场指认、勘验笔录、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之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天水市秦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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