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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柳某某盗窃案)_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一部刑诉〔2021〕Z28号

被告人柳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街道**号。因盗窃,于2018年4月2日、2019年5月28日、6月25日、8月14日先后四次被福清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9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6日下午,被告人柳某某到福清市**街道**商铺前路边,盗走被害人曾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部白色追翔牌两轮电动车,后将该车以120元的价格卖给一名路过收废品的人。经福清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值为人民币2240元。

2、2020年1月29日清晨,被告人柳某某到福清市**公寓路边盗走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部粉色的金箭牌小龟王两轮电动车,后被告人柳某某将该车停放在**村附近路边。经福清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值为人民币2392元。

2020年1月29日,被告人柳某某在福清市**街道**村附近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上述车辆均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动车;

2.书证:户籍证明、购车发票、车辆合格证、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到案经过等;

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曾某某、刘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柳某某的供述;

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精神病鉴定意见书;

7.辩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达人民币4632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柳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姚堂春

                                检察官助理:刘晨雨

2021年1月13日

附注:

1.被告人柳某某取保候审于福清市**家园,联系电话:1835991****;

2.卷宗2册共计114页;

3.量刑建议书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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