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刑诉〔2020〕Z268号
被告人柳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5198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镇**街**号,现住云阳县**镇**中学旁。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被害人赖某某让被告人柳某某帮忙找回微信支付密码,被告人柳某某帮赖某某找回微信支付密码之后未告知已找回,并趁机修改了赖某某微信的登录密码。2020年3月19日至23日期间,被告人柳某某登录赖某某的微信,将其微信零钱内6462.91元分6次转入柳某某昵称为“耗子”的微信账户。
2020年6月16日,被告人柳某某退赔赖某某6500元并取得谅解。2020年6月19日,被告人柳某某到云阳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微信支付交易收支明细证明、收条、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谭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赖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电子数据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柳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柳某某已经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取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柳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柳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国波
检察官助理:张凯
2020年7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柳某某现住云阳县**镇**中学旁,联系电话1871670****。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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