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刑检刑诉〔2019〕796号
被告人柳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23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青岛市黄岛区**街道**庄**号,现住青岛市黄岛区**楼镇**庄,无业。2018年2月3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11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执行。
被告人马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28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青岛市黄岛区**街道**庄**号,现住址青岛市黄岛区**楼镇**庄,务工。2018年2月7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11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执行。
被告人杨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4199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青岛市黄岛区**街道**村**号,现住青岛市黄岛区**村**号,务工。2018年2月3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11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执行。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柳某某、马某某、杨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8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诉讼权利义务,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1月5日18时16分许,被告人柳某某为向刘某某索要债务,伙同马某某、杨某某至青岛市黄岛区**街道**村北养殖场刘某某的暂住处,柳某某用力将养殖场铁门拽开,三人进入养殖场寻找刘某某未果,柳某某等人遂打砸窗玻璃、摄像头、储水桶,铲白菜等物品后离开。
2017年11月12日14时26分许,被告人柳某某为向刘某某索要债务,伙同马某某、杨某某再次至青岛市黄岛区**街道**村北养殖场刘某某的暂住处,三人从养殖场铁门门缝进入,寻找刘某某未果,柳某某等人遂打砸玻璃、摄像头、铲白菜、往屋内泼粪便,并从厨房内拿走篦子和锅盖后离开。三人离开后,该养殖场起火,造成房屋不同程度损坏。经鉴定,涉案房屋维修费人民币11775元,空调机内机价值人民币270元,窗玻璃、铁锅、摄像头、白菜、储水桶等价值人民币1419元,共计人民币13464元。
另查明,刘某某所有的养殖场于2017年4月1日已租赁给臧某某使用,徐某某在此生活居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查破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2、视听资料;3、鉴定意见;4、证人证言;5、被告人柳某某、马某某、杨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某某、马某某、杨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榕
2019年6月20日
附:
1.被告人柳某某、马某某、杨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二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