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西检公诉刑诉〔2015〕281号
被告人柳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3031952********,汉族,高中文化,系退休人员,住鞍山市铁西区**街**号,因涉嫌行贿罪,经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5年5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反贪部门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柳某某涉嫌行贿罪,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9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5年10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柳某某于2006年得知葛某某(另案处理)能办理提前退休的情况后,明知自己不符合退休条件,仍然交给葛某某5万元好处费,通过葛某某非法为自己办理了提前退休。截止案发,柳某某共领取退休金186969.94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鞍山市社会保险局证明;2.证人林某某、葛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 梦
检 察 员: 曹砾月
2015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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