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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柳某某诈骗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柳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921196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孝昌县**乡**村**组**号,住孝昌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3日被东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经东至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柳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11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电话告知并书面函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5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7日至8月1日,被告人柳某某驾车先后来到安徽省东至县香隅镇、东流镇、洋湖镇等地,以“参加茶籽系列活动,免费领取精美礼品”为名吸引中老年人到现场参加活动,并谎称是为生产厂家做宣传。而后先采取“免费赠送小礼品、交钱领取物品后全额退还”方式获取被害人信任,承诺交100元现金领取“汉丰茶籽润黑露”、“氧立克净”之后再全额返还现金等方式先后4次共骗取高某乙等人共计人民币10880元(其中60岁以上被害人63名)。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7月27日7时许,被告人柳某某驾驶鄂******小型轿车来到东至县香隅镇**小区7号楼旁广场,以“参加茶籽系列活动,免费领取精美礼品”为名吸引中老年人到现场参加活动,并谎称是为生产厂家做宣传,生产厂家今天有人过来,但在路上出了车祸来不了。之后先通过“免费赠送黄金色戒指”、“现场交钱领取‘万痛筋骨贴’又返还现金”等方式,博取受害人好感和信任后,开始夸大宣传并虚构“汉丰茶籽润黑露”和“氧立克净”的作用,之后承诺先交100元现金领取“汉丰茶籽润黑露”和“氧立克净”各一盒,并称这两样东西不要钱帮做广告,等活动结束后现金全额退还。为使现场群众相信他们交的钱会返还,柳某某将钱交给张某甲(也是被害人)保某某。柳某某将产品发放完毕后借口到车上“去拿礼品回来发放”为由,趁机将现金从张某甲手中抓走,驾车携款逃离现场,共骗取陈某某等人共计人民币3380元(其中60岁以上被害人24人)。

2.2019年7月28日7时许,被告人柳某某驾驶鄂******小型轿车来到至东至县香隅镇**村,在村民张某乙住宅的院子里采取上述同样的方式骗取高某乙等人人民币共计2700元(其中60岁以上被害人19名)。

3.2019年7月30日7时许,被告人柳某某驾驶鄂******小型轿车来到东至县东流镇**村**组,采取上述同样的方式骗取於某某等人共计人民币2600元(其中60岁以上被害人11名)。

4.2019年8月1日7时许,被告人柳某某驾驶鄂******小型轿车来到东至县洋湖镇**村,在村民冯某甲住宅隔壁门口空场上采取上述同样的方式骗取冯某乙等人共计人民币2200元(其中60岁以上被害人9名)。

2019年8月2日,被告人柳某某驾驶鄂******小型轿车来到东至县洋湖镇**村,在采取上述同样的方式行骗时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

经生产厂家辨识:“汉丰茶籽润黑露”系假冒产品、“氧立克净”为正品。2019年11月11日,经东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氧立克净”市场零售价为25元。

案发后,由公安机关追回全部赃款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及物证照片:东至县公安局香隅派出所、东流派出所“受案登记表”,柳某某的户籍证明,高某乙、陈某某、冯某乙、於某某等人的基本信息及详细信息,受害人姓名及被骗金额一览表、被害人赃款发还清单,东至县公安局香隅派出所刘健、周丙亮出具的“抓获经过”,广州市采洁化妆品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上海营门净化设备有限公司出具的“函”,东至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扣押物品照片6张等;

2.证人钱某某、侯某某、高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高某乙、陈某某、冯某乙、於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东价认定〔2019〕65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6.搜查、辨认笔录:东至县公安局搜查证、搜查笔录,由钱某某、邓某某、张某甲辨认推销产品的骗子所作的辨认笔录,由柳某某在东至县香隅镇河东小区等地辨认指认其实施诈骗具体地点及被公安机关抓获地点所作的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

7.视听资料:东至县公安局视听资料制作说明及根据调取的视频监控制作的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方法骗取他人人民币共计1088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弟胜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柳某某现住湖北省孝昌县**乡**村**组大湾柳50号。联系电话13659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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