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19〕2644号
被告人柳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021990********,蒙古族,专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满洲里市**街**小区**号楼**单元**号,现住北京市东城区**园**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后于2019年9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柳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柳某某于2015年7月至2019年5月间,在北京市朝阳区**校区等地,以为学生办理提升学历报名为由,骗取康某某等20名被害人报名费人民币17万余元并据为己有,现赃款已退赔。
被告人柳某某于2019年7月2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及支付宝转账记录、收据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何某某、吴某某等人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于某某、霍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被告人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讯问录像;6.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工作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席晓昕
2019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柳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北京市东城区**园**号,联系电话18513******;
2.全部卷宗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2份;
6.无扣押冻结款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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