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柳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525196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住东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东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7日由东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东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柳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2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2020年6月1日、2020年8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东至县荣荣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荣公司)准备在东至县胜利镇瓦垄窑场旧址建设新厂房,经公司法人代表汪某某委托,犯罪嫌疑人柳某某找到晨阳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以下简称晨阳安庆分公司,现已解体)的王某某,要求王某某对荣荣公司的围墙、厂房、办公楼、绿化进行设计,双方谈妥合同标的13万元,柳某某提成3万元。在柳某某居中介绍下,荣荣公司和晨阳安庆分公司签订了设计合同,合同标的为13万元。后荣荣公司自2012年9月份之前至2013年1月,分三次支付了设计费用13万元,其中两次共支付10万元给柳某某,一次直接转账3万元给王某某。
2012年9月初,犯罪嫌疑人柳某某根据和荣荣公司的口头约定,在准备承建该公司的围墙工程之前,以资金不足为由,邀请江某某、杨某某合伙承建围墙及主体工程,并要求江某某支付设计费。2012年9月11日,柳某某、江某某、杨某某在安庆和王某某见面,江某某付给王某某设计费3万元,王某某当场出具收条给江某某,柳某某在收条上签名捺手印予以确认。2012年10月23日,柳某某和江某某、杨某某就承接荣荣公司厂房建筑工程施工项目签订“投资合作协议”。围墙工程完工后,江某某在荣荣公司处得知柳某某并未取得主体工程承建资格,且荣荣公司已经全额支付了13万元设计费,随即向柳某某讨要自己支付的设计费未果。2013年春节前,柳某某逃匿,后又更换手机号码。2019年12月1日,柳某某在广东省东莞市被抓获。
至2013年1月,王某某实际收到设计费用10万元,除江某某支付的3万元和荣荣公司转账的3万元,余款4万元由柳某某支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收押在逃犯罪嫌疑人证明、抓获经过、收条、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机动车流水查询及机动车过户记录列表、情况说明、鉴定意见通知书等书证;2.张某某、王某某、杨某某、韩某某、王某乙、李某某等证人证言;4.被害人江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视听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资金3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至县法院
检察官:姚新桐
2020年8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在东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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