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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柳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巢检检二刑诉〔2019〕1270号 

被告人柳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01199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安徽省巢湖市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巢湖市**镇**村**号,现住安徽省巢湖市**小区**号楼**室,2019年8月1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巢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本院批准逮捕,由巢湖市公安局于当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巢湖市看守所。

本案由巢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柳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柳某某在2015年6月12日至8月11日期间经营“**潮牌”淘宝店,2015年9月被害人郭某甲从部队退伍回巢湖后,柳某某以合伙开淘宝店为由,骗取郭某甲投资款13000元,后称其淘宝店因被顾客举报关闭而亏损;此后被告人柳某某虚构开办汽车贸易店,诱骗被害人郭某甲投资,并以投资亏损为由让郭某甲偿还虚假债务,通过占有郭某甲退伍费、借款和务工工资等方式骗取钱财,包括购车首付款9000元、车辆按揭贷款及虚假债务125890元。被告人柳某某共骗取被害人郭某甲人民币147890元。案发前,被告人柳某某陆续退还被害人郭某甲人民币102307元。

2.2015年4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柳某某假意给被害人朱某某介绍女朋友,冒用“女朋友”身份以去四川看望朱某某为由,让朱某某九次向其建设银行账户共转账12437.78元;2015年11月21日,被告人柳某某以安排朱某某与“女朋友”见面为由,将朱某某随身所带剩余现金11400元存入其妻子黄某某农行银行账户中;2016年1月16日,被告人柳某某虚构开办汽车贸易店,骗取朱某某投资款50000元,并存入其工商银行账户中;此后,被告人柳某某再以汽车贸易店亏损差欠债务需朱某某偿还为由,扣留朱某某在合肥打工期间的工资卡和身份证,将朱某某工资收入计38700元取出据为己有。被告人柳某某诈骗被害人朱某某共计人民币112537.78元。

2019年8月13日,被告人柳某某在巢湖市**小区**号楼**室被巢湖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2019年12月4日,被告人柳某某亲属分别赔偿被害人郭某甲、朱某某人民币30000元、729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查询信息、前科查询记录、到案经过、支付宝及微信转账记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工资明细、收条及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郭某乙、汪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郭某甲、朱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万根平

(院印)

2019年12月5日 

附:1.被告人柳某某现羁押于巢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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