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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柳某某诈骗案)_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利检一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柳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8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镇**村**屯**号,2019年10月1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2019年11月12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柳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经检察长批准,本院延长审查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0月上旬,被告人文某某(已判决)、柳某某预谋对被害人吴某某实施诈骗,文某某以人民币6000元的价格从网上购置了用于诈骗的香港手机电话卡、北京手机电话卡、杨某某的身份证、肖某某、柴某某的农业银行卡后,由柳某某冒充国务院扶贫办秘书局主任秘书黄某某,文某某冒充国务院国资委主任杨某某,并通过电话联系上从事民族资产解冻的吴某某,柳某某、文某某两人将事先伪造好的国务院办公厅国综字(2016 )0905号文件及工作证件通过微信传给吴某某,谎称中央国务院扶贫办决定用首批民族资产解冻的人民币7200亿元作为扶贫福利基金,拟对48000名贫困人员予以扶贫补助,要发展贫困人员为会员,收取每人报名费人民币108元,后每人可领取扶贫福利补贴款人民币600万元、花园式高层住宅一套等福利。同时,任命吴某某为扶贫基金全国事务的总联络员,在吴某某引荐下又任命崔某某、苏某某、叶某某等多人分别为西南片区、闽南片区、湖南片区等地负责人,陈某某为专职财务,随即吴某某等人利用被告人柳某某、文某某发给其的伪造证件大肆发展会员,收取会员费用。

2016年10月28日,被告人文某某、柳某某以进国务院需要办理接待证件为由要求吴某某需向其指定的“柴某某”的农业银行卡打进1000人的108元报名费用,后被害人崔某某通过银行卡转账的方式向“柴某某”的银行卡转账108000 元,钱到账之后柳某某、文某某找到被告人傅某某(已判决)让其将“柴某某”的农业银行卡内的钱变现,随即傅某某联系姚某某(另案处理)利用POS机刷卡的方式将“柴某某”银行卡内的钱套出,其中柳某某、文某某各获利48000元,傅某某获利500元。

2016年10月28日,被告人文某某、柳某某以同样的方式从崔某某处骗得3000人的108元报名费用324000元,并让崔某某转账到“肖某某”农业银行卡上,到账之后文某某、柳某某两人拿着“肖某某”的银行卡找到姚某某让其将卡内的钱变现,姚某某再次联系到蒙某某,蒙某某联系了刷POS机的杜某某,杜某某联系了李某某,当天李某某、杜某某两人通过刷POS机、转账、取现等方式将该卡内的钱变现和转走,除因刷卡太快被POS机公司冻结了3万元外,其余全部变现,柳某某、文某某各获利140000元。

2016年11月1日,被告人文某某、柳某某以同样的方式要求吴某某需向其指定的“柴某某”的农业银行卡打进2000人的108元报名费用,后崔某某通过银行卡转账的方式向“柴某某”的银行卡转账216000元,钱到账之后文某某、柳某某通过邓某某介绍联系到冯某某让其将卡内钱变现,后柳某某、文某某各获利90000余元。

被告人文某某、柳某某分3次从被害人吴某某、崔某某处共计骗得赃款人民币648000元。破案后,公安机关追回被告人文某某用赃款购买的宝马牌轿车一辆、赃款人民币30000元。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苏某某、叶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吴某某、崔某某等的陈述;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5、被告人文某某、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柳某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剑虹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柳某某现羁押于广元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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