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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柳某某诈骗案)_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检一部刑诉〔2020〕202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31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镇******2009年9月29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石家庄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20年4月17日因涉嫌犯有诈骗罪被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30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30日,被告人柳某某雇用李某某、崔某某、高某某、宋某某(该四人已判决)分别驾驶冀A*****、冀A*****号货车承运深州市**煤场从陕西省神木**煤矿购进的燃煤(冀A*****车所载煤净重34.85吨,购进煤单价325元/吨;冀A*****车所载煤净重35.8吨,购进煤单价325元/吨),后柳某某指使该四人在石家庄井陉**区**煤场将部分好煤调换成等量次煤送达深州市大冯营乡**村**货场,后案发。经检测,冀A*****、冀A*****号货车送达的燃煤指标分别为全硫1%、灰分49.91%、发热量14.38MJ/kg,全硫1.09%、灰分35.15%、发热量19.96MJ/kg。经鉴定,冀A*****、冀A*****号车送达**货场的燃煤价格分别为100元/吨、115元/吨(即冀A*****车所载煤损失价值7841.25元,冀A*****车所载煤损失价值7518元)。

2020年4月16日,被告人柳某某到元氏县公安局南佐派出所投案。柳某某退赔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获得了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柳某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闫宇宁

检察官助理:裴暘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柳某某现居住于元氏县**镇**村**路**号。

2.案卷材料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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