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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柳某某诈骗案)_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225号

被告人柳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3197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镇**村委**村**号,现住:广西省南宁市**乡**路**巷**号**号,无业。2008年4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广西省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八个月(刑期自2007年8月6日起至2010年4月5日止)。2019年12月26日,因犯诈骗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柳某某诈骗案,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并于2020年5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被告人柳某某冒用“莫金海”的名字,虚构自己在贵阳有工地,并且工人出事在住院需要用钱为由,诈骗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5、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交付财物,诈骗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2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

检  察  官 张伟

                                  2020年7月3日

附:一、被告人柳某某被羁押于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看守所

二、随案移送:1.公安侦查卷宗三册

              2.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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