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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柳某某诈骗案)_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昆区人民检察院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诉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柳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8241988********,汉族,初中,户籍所及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苏独仑镇**社甲**号,个体。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2月26日被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19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7日被依法执行取保候审措施。无前科劣迹。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柳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被告人柳某某以能够办理驾驶证增驾业务为由,先后诈骗被害人李某某9740元、被害人苏某某18000元、被害人崔某某3500元,犯罪金额共计31240元,所得赃款均用于还债、个人运输汽车维修,案发后柳某某已全部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全国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柳某某案发时已达到诈骗罪的刑事责任年龄;

2、书证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交易明细,证实被告人柳某某与被害人间的资金往来情况;

3、书证到案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柳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的事实;

4、书证谅解书,证实被告人柳某某已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5、书证认罪认罚具结书,证实被告人认罪认罚情况;

6、被害人陈述,证实被害人苏某某、崔某某、李某某被柳某某以办理驾驶证增驾业务为由诈骗的事实经过;

7、被告人供述,证实被告人柳某某以办理驾驶证增驾业务为由诈骗被害人苏某某、崔某某、李某某的事实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勇

2020年4月8日

附:

    1、 被告人柳某某取保候审,住址: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苏独仑镇**社甲**号,电话:1824785****。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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