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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柳某某诈骗案)_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安检(公)刑诉〔2019〕211号 

被告人柳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306811976********,汉族,初中文化,经商,现住湖南省汨罗市**镇**区。因涉嫌诈骗罪,2018年8月11日被安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安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21日经安乡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由安乡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柳某某涉嫌诈骗罪,2019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4日、10月17日两次延期审查起诉期限,2019年8月16日、10月31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2019年9月16日、11月29日本院两次重收。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份,被害人金某某承接业主罗某某在安乡县**广场糖果KTV的装修设计,因装修需要大量瓷砖,罗某某便请金某某联系购买。11月中旬,金某某与做瓷砖生意的被告人柳某某联系,柳某某称可以调到金某某所需的马可波罗牌劳伦黑金瓷砖,于是金某某通过支付宝、手机银行等方式给柳某某打款6.2万元,几天后,金某某又与柳某某联系订购一款蓝色马可波罗瓷砖,又给柳某某打款1.6万元。柳某某收到金某某给付的瓷砖款后,当即用于偿还个人信用卡欠款及其他债务,随后,金某某多次催柳某某发货,但因货款已挪作他用,柳某某以各种理由拖延,在金某某称要报案的情况下,柳某某于12月初发了306块的LD牌瓷砖至常德一家货运站,金某某验货后发现不是其订购的瓷砖,之后,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均联系不上柳某某。

2018年8月20日,被告人柳某某的近亲属与被害人金某某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人民币7.8万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立案决定书、银行流水、支付宝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2.证人罗某某、陈某某、殷某某、钟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金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收取对方货款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合同,将所收货款用于偿还个人信用卡及其他债务,以致无法返还,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讼诉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平安

2019年12月5日

附:

_1.被告人柳某某现被取保候审,手机号:158748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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