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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柳某某诈骗案)_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岳检一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柳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2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住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镇**村**组。被告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柳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柳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日晚8时40分许,被告人柳某某通过事先合谋,伙同柳某某(另案处理)、吴某某(另案处理)流窜至长沙市岳麓区天顶街道浪琴湾小区13栋“惠乐多食品商行”门口,假装向事先通过“转转二手交易平台”已经联系好的被害人陈某某购买手机,双方商定以人民币4600元的价格购买陈某某的一台“苹果”牌XR黑色手机,并且由柳某某使用手机通过网上银行(付款人杨某某、付款账户62284808194********)延迟到账功能向陈某某的银行账号(62178575000********)转账人民币4600元,陈某某的手机收到银行短信提示之后,误认为购机款已经到账,随即将该手机(附带充电器)交给柳某某。柳某某从陈某某手中骗得该手机之后立即与其同伙离开现场,并使用手机利用网银转账延迟功能取消了该笔转账。后经长沙市岳麓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陈某某被骗手机价值人民币5095元。

被告人柳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赔偿了被害人陈某某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陈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被告人指认案发现场照片、被害人陈某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明细、银行提示信息截图、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柳某某的供述;4.价格认定结论书;5.辨认笔录;6.讯问被告人柳某某的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柳某某单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品

2020年9月21日

附:

1.被告人柳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666218458、1981335****。

2.案卷材料二册及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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