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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柳某某诈骗罪)_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农检刑检部刑诉〔2019〕123号

被告人柳某某,女,************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122****7584,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农安县人,住吉林省农安县****************组。因涉嫌诈骗,于2018年11月22日被农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我院批准,于2018年12月5日由农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柳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柳某某,于2016年4、5月份,经姜某某介绍认识了徐某某,柳某某谎称自己养猪需要猪饲料,在农安县新农乡徐某某家的猪饲料店,骗走哈尔滨益利达牌乳猪饲料30袋、哈尔滨益利达牌成猪饲料160袋。经估价鉴定,合计价值人民币34,9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 书证;

(1)​ 证人张某某、冷某某、姜某某证言;

(1)​ 被害人徐守发的陈述;

(三)被告人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四)鉴定意见;

(五)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某某以欺骗的手段,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潮

2019年2月27日

附:1.被告人柳某某现羁押于农安县公安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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