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柳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柳某某,于2016年4、5月份,经姜某某介绍认识了徐某某,柳某某谎称自己养猪需要猪饲料,在农安县新农乡徐某某家的猪饲料店,骗走哈尔滨益利达牌乳猪饲料30袋、哈尔滨益利达牌成猪饲料160袋。经估价鉴定,合计价值人民币34,9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 书证;
(1) 证人张某某、冷某某、姜某某的证言;
(1) 被害人徐守发的陈述;
(三)被告人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四)鉴定意见;
(五)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某某以欺骗的手段,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潮
2019年2月27日
附:1.被告人柳某某现羁押于农安县公安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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