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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柳某某贩卖毒品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675号 

  被告人柳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603197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职业个体经营,户籍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街**号**,住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街**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8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柳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举报人常某某经朋友介绍得知QQ为7132****的男子(即本案被告人柳某某)处有毒品贩卖,遂与之联系,后商定以1600元价格向其购入40粒利他林。后举报人常某某将此情况反映至公安机关,并在民警安排下继续与被告人柳某某联系。后被告人柳某某在闲鱼APP上发布“飞某某”链接,常某某以1600元拍下。2019年11月某日,被告人柳某某在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街将40粒重5.59克的利他林(经鉴定检出哌醋甲酯成分)通过快递(YT2020******)邮寄至深圳市宝安区**街道**村**巷**号举报人处。11月26日快递抵达后被民警截获。2019年12月3日,民警在沈阳市铁西区将被告人柳某某抓获归案,在其住处缴获利他林6板合计120粒,阿莫达非尼3板合计29粒,据其供述均用于本人服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使用的手机及快递中缴获的毒品;2、书证:抓获经过、破案报告、手机聊天记录截屏、闲鱼交易记录截屏;3、证人证言:证人常某某、快递员欧阳某某证言;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柳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壹张,内容为称量及抓捕、讯问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婕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柳某某现羁押于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贰册,光盘壹张。

3.涉案物品扣押于公安机关。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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