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柳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举报人常某某经朋友介绍得知QQ为7132****的男子(即本案被告人柳某某)处有毒品贩卖,遂与之联系,后商定以1600元价格向其购入40粒利他林。后举报人常某某将此情况反映至公安机关,并在民警安排下继续与被告人柳某某联系。后被告人柳某某在闲鱼APP上发布“飞某某”链接,常某某以1600元拍下。2019年11月某日,被告人柳某某在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街将40粒重5.59克的利他林(经鉴定检出哌醋甲酯成分)通过快递(YT2020******)邮寄至深圳市宝安区**街道**村**巷**号举报人处。11月26日快递抵达后被民警截获。2019年12月3日,民警在沈阳市铁西区将被告人柳某某抓获归案,在其住处缴获利他林6板合计120粒,阿莫达非尼3板合计29粒,据其供述均用于本人服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使用的手机及快递中缴获的毒品;2、书证:抓获经过、破案报告、手机聊天记录截屏、闲鱼交易记录截屏;3、证人证言:证人常某某、快递员欧阳某某证言;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柳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壹张,内容为称量及抓捕、讯问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彭婕
附:
1.被告人柳某某现羁押于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贰册,光盘壹张。
3.涉案物品扣押于公安机关。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