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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柳某某贪污、受贿、滥用职权案)_+94134和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和顺县人民检察院

+94134和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检二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柳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4231966********,汉族,大学本科,原和顺县喂马乡党委书记,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和顺县**路**排**号,捕前住和顺县**园**号楼**单元**室。2020年6月12日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和顺县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同日被采取留置措施。同年9月9日经本院决定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

本案由和顺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柳某某涉嫌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贪污罪(29.042万元)

2013年2月初,被告人柳某某转任喂马乡党委书记,其以喂马乡政府公务用车不足为由,安排时任喂马乡副乡长白某某负责与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和顺鸿润煤业有限公司(下简称“鸿润公司”)沟通协商购买一辆上海大众帕萨特轿车。经白某某沟通协商,鸿润公司同意为喂马乡政府购买办公用车。2013年2月,鸿润公司出资29.042万元购买了一辆帕萨特轿车。该车购回后,上户到时任喂马乡政府**陈某某名下,由柳某某作为公务用车使用。2013年9月,柳某某要求时任喂马乡**村党支部书记肖某某为喂马乡政府购买了一辆大众桑塔纳志俊轿车,作为柳某某的专车使用,柳某某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将帕萨特轿车开回家中,由其个人和家庭使用。2014年4月29日,柳某某安排其司机张某某将车主变更为其交通员李伟。2019年1月17日,柳某某再次安排张波将该车车主变更到张波的父亲张某某名下。2016年12月,柳某某被免去喂马乡党委书记职务后,继续控制使用该帕萨特轿车。

综上,柳某某利用其担任喂马乡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采取侵吞的方式将鸿润公司给喂马乡政府购买的大众帕萨特轿车占为己有。

二、受贿罪(134万元)

被告人柳某某在担任牛川乡党委书记、喂马乡党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先后收受管理对象、辖区内企业负责人等9人好处费共计134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12年春节前、2013年春节前,时任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和顺吕鑫煤业有限公司黄岭矿区搬迁小组负责人林某某,为感谢柳某某对其工作的支持,在牛某某政府柳某某的办公室先后两次送给柳共计2万元现金,柳予以收受。

2.2011年下半年,在时任牛川乡党委书记柳某某的帮助下,和顺**建筑有限公司承揽了牛川乡政府附属工程。2012年下半年该工程完工后,在柳某某的帮助下,该工程补办了招投标、补签了施工合同等手续,并最终顺利结算工程款。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和顺**建筑有限公司负责人冀某某,为感谢柳某某的支持和帮助,在柳某某居住的**家园小区院内送给柳5万元现金,柳予以收受。

3.2012年后半年,时任牛川乡党委书记柳某某以处理乡政府烟酒招待费的名义,向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和顺吕鑫煤业有限公司原其林台矿区负责人薛某某索要20万元。薛某某考虑到柳某某在其公司与牛川乡**村的露天煤矿开采补偿谈判中给予了帮助,遂在县城银河酒店前送给柳某某20万元现金。

2012年春节前、2013年春节前,薛某某为感谢柳某某对**矿区工作的支持和帮助,在柳某某**乡政府的办公室先后两次送给柳共计2万元现金。以上三次共计22万元现金,柳予以收受。

4.2012年11月,鸿润公司**采区负责人王某甲代表鸿润公司与喂马乡**村就露天煤矿开采搬迁涉及补偿进行谈判。2013年2月,柳某某转任喂马乡党委书记后,积极协调,加快了谈判的进度。2014年6、7月份,柳某某向王某甲提出借款40万元,2014年7月王某甲将40万元借给柳。后王某甲考虑到开采露天煤矿还需要柳某某的支持和关照,遂于2014年国庆节前后,告知柳某某该40万元借款不用归还,作为感谢费送给他,柳表示同意。

5.2014年春节前、2015年春节前,喂马乡**村党支部书记王某乙为感谢柳某某对**村日常工作和对其新村规划、建设的支持和帮助,在柳某某喂马乡政府的办公室先后两次送给柳共计2万元现金,柳予以收受。

6.2013年中秋节前、2014年年底,时任喂马乡**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王某丙辞去村干部职务,在喂马乡政府柳某某的办公室、县政府西门对面路边先后两次送给柳共计1万元现金,柳予以收受。

7.2013年中秋节前、2014年春节前,时任**村委会主任周某某为了让柳某某多支持和帮助河绪村的工作,在喂马乡政府柳某某的办公室先后两次送给柳共计2万元现金,柳予以收受。

8.2011年12月,时任和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刘某某为感谢柳某某在**公司申请3A级景区、办理4000万元贷款过程中的帮助,送给柳某某27万元好处费,柳予以收受。

9.2015年9月,鸿润公司与喂马乡**村就露天煤矿开采补偿进行谈判。2015年年底的一天,鸿润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朱某某为感谢时任喂马乡党委书记柳某某对谈判工作的支持,并希望继续得到柳某某的帮助,在喂马乡政府柳某某的办公室送给柳30万元现金。

2014年至2016年春节前,朱某某为感谢柳某某对其公司工作的支持和帮助,在柳某某喂马乡政府的办公室先后三次送给柳合计3万元现金。以上四次共计33万元现金,柳予以收受。

三、滥用职权罪

2010年4月,被告人柳某某担任青城镇党委书记后,时任和顺县**旅游**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负责人刘某某向柳某某提出,**公司正在向中国农业银行和顺县支行(下称县农行)申请贷款4000万元,但县农行要求**公司必须提供与所贷金额相应的土地抵押手续,希望柳提供帮助。柳某某在明知**公司租赁青城镇百备村土地没有30000亩的情况下,安排镇农经站主任王某丁提供空白的《和顺县“四荒”使用权买卖契约》,并安排王某丁签名和加盖了青城镇农经站公章。后柳某某与**公司工作人员王某己一起到百备村,找到该村党支部书记甄某某、村委会主任王某戊(已去世),在王某戊家中,柳某某填写了契约中“四至”北至蜘蛛洞、南至山界沟、西至和尚岩、东至岩底、面积30000亩等内容,让王某戊在《和顺县“四荒”使用权买卖契约》上签名并加盖了村委会公章,同时将协议签订时间提前到2009年12月15日。后**公司将该份“四荒”契约用于办理贷款抵押手续(2020年8月7日,经县国土测绘中心鉴定,契约中“四至”的实际面积为2378.17亩)。

2010年5月26日,**公司委托山西**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对虚假的30000亩“四荒”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价格评估。山西**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公司提供的虚假30000亩《和顺县“四荒”使用权买卖契约》等资料,以3585元/亩的价格,将该30000亩土地使用权作价10755万元。后**公司将海成评估公司出具的《和顺县**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抵押价格评估报告》用于办理贷款抵押手续。

柳某某帮助**公司签订了虚假的30000亩“四荒”契约后,受刘某某请托再次要求甄某某、王某戊提供该村村民同意将30000亩“四荒”地用于办理抵押担保的村民大会决议。后甄、王二人在未召开村民大会的情况下,按柳某某要求,制作了一份虚假的村民大会决议,并附上伪造的参会人员签字表,将开会时间提前到2010年3月29日。后**公司将村民大会决议和村民签字表用于办理贷款抵押手续。

2010年9月14日,柳某某单独安排时任青城镇政府办公室主任刘某某制作了内容虚假的《关于把太行龙口景区四荒土地承包经营权作银行抵押担保的请示》。2010年9月15日,县政府批复青城镇《关于将太行龙口景区四荒用地土地承包经营权做银行抵押担保的批复》,同意将四荒用地土地做银行抵押担保申请贷款。后*乙公司将该批复用于办理贷款抵押手续。

2011年7月7日,**公司以太行龙口景区旅游景点收费权做质押、30000亩“四荒”土地使用权作抵押、山西**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和**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连带担保的担保方式,从县农行取得4000万贷款。县农行将4000万元贷款发放到**公司后,*乙公司负责人刘某某用于个人使用,并无法偿还。2019年9月5日,和顺县公安局对刘某某以涉嫌骗取贷款罪立案侦查,截止立案之日,**公司欠县农行贷款本息5267余万元。

综上,柳某某在担任青城镇党委书记期间,滥用职权,帮助**公司办理了签订虚假的30000亩“四荒”土地使用权买卖契约等事项,用于骗取县农行4000万元贷款,并给国家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被告人柳某某在留置期间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其担任和顺县青城镇党委书记期间,滥用职权,帮助**公司签订虚假的3万亩“四荒”土地使用权买卖契约、擅自出具将“四荒”土地承包经营权作银行抵押担保的请示等问题;如实供述其收受**公司原法人代表刘某某好处费27万元的问题。另外,柳某某又主动交代了调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其在担任牛川乡党委书记、喂马乡党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管理服务对象等8人好处费共计107万元的问题;主动交代了调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其利用担任喂马乡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采取直接侵吞的方式将鸿润公司给喂马乡政府购买的大众帕萨特轿车占为己有的问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晋K****9帕萨特轿车一辆、车钥匙一个、车辆行驶证一个、荒山荒坡荒沟荒滩使用权买卖合同三份;2.书证:户籍证明、办案经过、主体身份材料等;3.证人刘某某、王某甲、朱某某、林某某、薛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某某在担任喂马乡党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以直接侵吞的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在担任牛川乡、喂马乡党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钱款,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在担任青城镇党委书记期间,滥用职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柳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柳某某在留置期间主动交代了调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其利用职务便利,侵吞鸿润公司给喂马乡政府购买的大众帕萨特轿车占为己有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柳某某在留置期间除如实供述调查机关已经掌握的犯罪事实外,还主动交代了调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其利用职务之便, 收受管理服务对象等8人好处费共计107万元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和顺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薛英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柳某某现羁押于和顺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 随案移送晋K****9帕萨特轿车一辆、车钥匙一个、车辆行驶证一个、荒山荒坡荒沟荒滩使用权买卖合同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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