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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柳某某贪污案)_长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长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刑诉〔2017〕60号

被告人柳某某,男,1976年****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81976********,汉族,在职研究生学历2006年6月至2012年12月任长武县**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住咸阳市长武县**小区**因涉嫌贪污罪,于2017年8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本院反贪污贿赂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柳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17年9月18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反贪局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柳某某在担任**期间,利用其有权决定镇民政救济金支出的职务之便,2012年安排民政干事杨某某采取虚假救助的方式,两次套取民政救济金2.2万元,其中1.2万元用于给自己和杨某某等人购买手机,1万元用于支付个人欠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长武县农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复印件、长武县城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试行)复印件、民政救济三联单复印件、陕西信合记账凭证复印件、陕西信合存款取款凭条复印件、崔某某信合交易明细复印件、王**村委会证明、山**村委会证明、长武县民政局长民发[2012]165号文件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崔某某、袁某某、武某某、吴某某、曹某某、常某某、王某某、田某某、正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同步录音录像光盘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套取民政救济金2.2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武县人民法院

检 察 长:耿启龙

2017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柳某某现取保候审在长武县**小区**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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