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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柳某某赌博案)_华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华亭市人民检察院

华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一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柳某某,曾用名柳**,绰号“**”,男,汉族,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227261979********,小学文化,甘肃省庄浪县人,原住庄浪县水洛镇**街**号,现在甘肃省定西监狱服刑。2012年11月23日因诈骗被庄浪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000元;2015年1月20日因赌博被庄浪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2000元;2015年7月31日因殴打他人被庄浪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罚款100元;2018年2月8日因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伪造公司印章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开设赌场罪、赌博罪数罪并罚,被庄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205000元。2019年10月16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华亭市公安局解回再审。

本案由甘肃省华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柳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4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6月25日15时许,被告人柳某某伙同朱某甲预谋组织赌博,后朱某甲租赁曹某某(另案处理)位于庄浪县朱店镇大曹村三社南山梁上堡子里的老宅作为赌博场所。当日22时许,被告人柳某某组织朱某甲、周某某、朱某乙、杨某某、吴某某、赵某某、马某某、徐某某、王某某、靳某某、李某某、董某某等20余人,分别乘车来到庄浪县朱店镇大曹村三社南山梁上,在曹某某的接应下进入赌博地点。被告人柳某某在朱某乙的协助下,组织参赌人员“亮板”、“登板”,并为参赌人员提供骰子等赌具让参赌人员以“摇骰子”押单双,100元起步,上不封顶的方式进行赌博。在赌博过程中柳某某安排朱某乙以5%的比例从赌局中“打水”,共计抽头渔利约1万余元;朱某甲、周某某在赌场中“放板”,为参赌人员提供资金帮助,并从中赚取高息。赌局进行约半时后被庄浪县公安局朱店派出所民警查获,当场查获赌资2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庄浪县纪委文件、平凉市纪委文件、平凉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小组办公室转办函、甘肃省定西监狱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相关案件线索的情况通报、平凉市监察委员会线索移送函、甘肃省人民检察院交办函、兰州市人民检察院线索移交函、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现场照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吴某某、赵某某、马某某、徐某某、王某某、靳某某、李某某、董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某某组织他人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柳某某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本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华亭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书平

检察官助理:杨晓乾

2020年5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柳某某现羁押于华亭市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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