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柳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005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牡丹江市爱民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牡丹江市西安区**路**小区**栋**单元**室)。2020年2月8日因涉嫌赌博被牡丹江市公安局西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经本院以涉嫌赌博罪批准逮捕,次日由牡丹江市公安局西安分局执行。
本案由牡丹江市公安局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柳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日至2月7日期间,被告人柳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牡丹江市西安区西十条路新安街与长安街之间一茶楼、西七条路爱民街一公司门市二楼四次组织韦某某、赵某某、张某甲、张某乙赌博抽头渔利,2月2日赌局赌资34,000元,2月3日赌局赌资15,000元,2月5日赌局赌资27,000元,2月7日赌局赌资21,100元,累计赌资97,100元。
经侦查,被告人柳某某于2月7日被公安机关在牡丹江市西安区西七条路爱民街公司门市二楼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柳某某的户籍信息,到、破案经过,扣押清单,微信转账记录等;
2、证人季某某、张某甲、赵某某、张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柳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柳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嘉翊
附:
1.被告人柳某某现羁押于穆棱市看守所。
2.诉讼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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