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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柳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柳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公民身份证号码:452632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西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2020年2月25日被西林县公安局决定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柳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诉讼托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元月10日上午,被告人柳某某到西林县八达镇新建路万家商店旁路边其妻子彭某承包的洗车场协助洗车。当天下午14时许,周某驾驶其车牌号为桂L****1的小型普通客车到该洗车场等候洗车时离开,并将车钥匙放在车里。几分钟后被告人柳某某欲将周某的小车挪动到洗车场内最佳位置进行清洗,便进到车里发动车辆行驶,因不会驾驶小车,误将油门当刹车使用,致使车辆冲往公路对面,撞击到另一洗车棚内等候洗车的顾客吴某,导致吴某倒地被压在车底下受伤。随后,吴某被他人从车底救出并送往西林县人民医院急救。次日凌晨1时许,吴某因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尸体检验鉴定,吴某系因颅脑损伤出血、肺挫伤出血导致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柳某某的供述或辩解;

2、万某某、肖某某、周某、彭某等证人证言;

3、《受案登记表》、《接收证据材料清单》等书证;

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5、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某某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导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长:  韦涧鸣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柳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17764****;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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