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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柳某某运输毒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柳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村居民,身份证号码4508211984********,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住广西平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2019年11月6日被桂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0日经桂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1月21日被桂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平南县看守所。

本案由桂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柳某甲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1日移送桂平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桂平市检察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18日桂平市检察院以本案的犯罪地、被告人柳某甲居住地均不在桂平市为由将案件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5日15时许,被告人柳某甲向一名花名为“三哥”的男子购买了一包冰毒,并通过微信、支付宝将19000 元毒资转给“三哥”。当天16时许,被告人柳某甲借用一辆银色雪铁龙小汽车(车牌为桂R****9)前往广西梧州市藤县一中附近的路边从“三哥”处拿到冰毒后便驱车返回平南。当车辆行至贵港市平南县南梧二级公路大安路段时被桂平市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并在其所驾驶的桂R87929小车的副驾驶杂物斗内查获用反光衣包裹的毒品可疑物一小包,经称量该毒品可疑物净重150.00克。并随机提取1克送检,经鉴定:所送检的检材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办案说明、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封存笔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2.证人柳某乙的证言;3. 被告人供述与辨解;4.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现场笔录、现场图及照片;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某甲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非法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依法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梁爱萍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柳某甲现羁押在平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活页2页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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