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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柳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里检三部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柳某某(别名沈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71960********,汉族,高中文化,系**公司总经理,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号**单元**室。2020年1月15日因涉嫌诈骗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经本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柳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审查后,于2020年5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6月20日补充侦查完毕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柳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柳某某在哈尔滨市道里区**号**室的**有限公司任总经理、实际负责人期间,该公司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以销售苏打水电子水票的方式对外吸收资金。具体模式为:投资人购买苏打水一单价格为人民币1,680元,包含7箱苏打水及每张价值人民币1,000元的电子水票共2张,购买水票后投资人成为一级经销商。**公司向投资人承诺,若10日内电子水票未卖出,以人民币1,000元每张的价格回购,若发展二级经销商,公司给予120元、60元不等奖励。经司法审计,**公司收据金额总计人民币382,450元;现有41名投资人报案,投资金额共计人民币330,760元,返还金额人民币60,460元,损失金额人民币269,300元。

经侦查,被告人柳某某于2020年1月15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道里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侦破经过、返利表、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招商银行交易明细、建设银行交易明细、**有限公司工商档案、黑龙江省**有限公司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户籍证明、现实表现;

2.证人周某某、郑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柳某某供述和辩解;

4.黑龙江天宏会计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某某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的主要事实,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柳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贾玉凤

2020年7月20日

附:

1.被告人柳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道里区看守所; 

2.全部卷宗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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