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柳某某非法经营案)_庄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庄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庄检公诉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柳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726199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庄浪县,住庄浪县**镇**村**社**号,农民。2013年12月10日因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被庄浪县公安局处罚款500元;2015年6月因赌博被庄浪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处行政拘留15日罚款3000元。2019年12月17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庄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日被庄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6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庄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柳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柳某某为了牟利,从2018年5月开始,在未取得任何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证照的情况下,先后多次向个人及危险化学品运输、经营企业大量购进危险化学品甲醇后,非法储存到租用的庄浪县**镇**村村民柳某甲、柳某乙家的院子,采用160公斤甲醇,兑20公斤水的比例勾兑后,多次用无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车辆甘L*****东风小康面包车、甘L*****厢式小货车以每桶甲醇(180公斤)500元-600元之间的价格销售给庄浪县城及周边的**牛肉面、**火锅、***火锅、**大盘鸡等23家饭店。2019年9月12日,被告人柳某某非法储存在柳某乙家院子的甲醇被庄浪县公安局水洛派出所查获,现场扣押甲醇3.02吨。同年11月12日13时许,被告人柳某某指派朋友陈某某(另案处理)驾驶甘L*****厢式小货车拉着200余公斤甲醇给庄浪县**大酒店加注甲醇时,因加注甲醇的增压泵线路打火引燃了渗漏出的甲醇,引发火灾。致使甘L*****厢式小货车和停靠在旁边的甘L*****本田冠道越野车引燃烧损。截止2019年12月11日,被告人柳某某共非法销售甲醇79.55吨,销售金额22.965万元(详见附件《柳某某销售甲醇清单》),非法获利3万余元。

四川危险化学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现场查获的3.02吨醇基燃料提取样品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为:该样品甲醇含量为82.6%,属于易燃液体类别2。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有扣押手机一部、车钥匙等;2.书证有受案登记表、微信转帐记录等;3.证人柳某乙、李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火灾事故认定书、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报告;6.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某某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储存并销售危险化学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庄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麦长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柳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12043****。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