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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柳某甲、柳某乙等妨害公务案)_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检一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某甲,男,197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031971********,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住********号,无前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3月21日被扎兰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20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柳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03199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住辽宁省大连市**区**广场**,无前科。因赌博,于2019年3月21日被扎兰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元(已缴纳)。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3月21日被扎兰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20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柳某丙,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03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住**乡**街**号,无前科。因赌博,于2019年3月21日被扎兰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元(已缴纳)。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3月21日被扎兰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20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扎兰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柳某乙、柳某丙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4日21时许,扎兰屯市公安局哈拉苏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在东窑村被告人柳某甲住宅内有人聚众赌博,后所长王某某、民警刘某甲带领辅警杨某某、刘某乙出警处置,在执行公务过程中,被告人柳某甲、柳某乙、柳某丙拒不配合,谩骂、殴打四名民警。经扎兰屯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头部所受损伤评定为轻微伤刘某甲左前臂、右手部所受损伤分别评定为轻微伤;刘某乙颈部、左臂部、左前臂所受损伤分别评定为轻微伤;杨某某面部、左前臂、左手背所受损伤分别评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谅解书等; 

2.证人王某某、刘某甲、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柳某甲、柳某乙、柳某丙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5.现场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某甲、柳某乙、柳某丙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三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被告人的行为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共同犯罪。三被告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随心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柳某甲、柳某乙、柳某丙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5.视听资料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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