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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柳某甲、柳某乙等盗伐林木、非法收购盗伐的林木案)_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徒检四部刑诉〔2021〕2号 

被告人柳某甲(系被告人柳某乙柳某丙之兄),男,198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3261989********,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镇江市丹徒区****号(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被告人柳某甲曾因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于2010年4月30日被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行政拘留三日;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5月28日被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柳某甲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8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柳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3261996********,汉族,职高文化,农民,住镇江市丹徒区**镇**村**号(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镇**村**组)。被告人柳某乙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4日被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8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柳某丙,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326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镇江市丹徒区**镇**村**号(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镇**村**组)。被告人柳某丙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8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万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211966********,汉族,初中文化,木材加工厂经营者,住镇江市丹徒区**镇**村**号。被告人万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8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柳某甲、柳某丙、柳某乙涉嫌盗伐林木罪、被告人万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盗伐林木

2019年3月至12月间,被告人柳某甲、柳某乙、柳某丙时分时合,先后在镇江市丹徒区、句容市、丹阳市等地,擅自砍伐防护林林木(杨树)47株,合计材积为20.7973立方米,价值人民币8859元(以下均以人民币计)。其中,被告人柳某乙参与盗伐杨树33株,合计材积为13.032立方米,价值5551元;被告人柳某丙参与盗伐杨树22株,合计材积为10.8539立方米,价值4623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3月1日凌晨,被告人柳某甲、柳某乙在沪蓉高速镇江引线收费站外侧北面双牌路边(后庄组涵洞西南),擅自砍伐丹徒区谷阳镇莱村村的杨树5株予以销售。经认定,上述防护林林木合计材积为1.4451立方米,价值616元。

2.2019年3月7日、3月8日凌晨,被告人柳某甲、柳某乙在金润大道镇南立交桥三山方向引桥下东侧,擅自砍伐丹徒区宜城街道镇南社区的杨树5株予以销售。经认定,上述防护林林木合计材积为1.9667立方米,价值838元。

3.2019年4月1日凌晨,被告人柳某甲、柳某乙、柳某丙在丹徒区宜城中学东侧沪蓉高速涵洞桥西侧北坡,擅自砍伐丹徒区宜城街道光明社区的杨树3株予以销售。经认定,上述防护林林木合计材积为0.7259立方米,价值309元。

4.2019年4月13日凌晨,被告人柳某甲、柳某乙在扬溧高速上会段39KM处西侧,擅自砍伐丹徒区上党镇其益村的杨树6株予以销售。经认定,上述防护林林木合计材积为1.9321立方米,价值823元。

5.2019年4月23日、4月25日、4月26日、4月27日凌晨,被告人柳某甲、柳某乙在沪蓉高速上荣庄段,擅自砍伐句容市**园林绿化发展有限公司的杨树7株予以销售。经认定,上述防护林林木合计材积为3.6983立方米,价值1575元。

6.2019年6月16日、6月18日凌晨,被告人柳某甲、柳某乙、柳某丙在沪蓉高速上荣庄段(堤埂下方),擅自砍伐句容市**园林绿化发展有限公司的杨树7株予以销售。经认定,上述防护林林木合计材积为3.2639立方米,价值1390元。

7.2019年7月20日、7月26日、8月6日凌晨,被告人柳某甲、柳某丙在沪蓉高速河阳出口指示牌(233号指示牌)西侧广告牌处,擅自砍伐丹阳市司徒镇杏虎村的杨树12株予以销售。经认定,上述防护林林木合计材积为6.8641立方米,价值2924元。

8.2019年12月3日凌晨,被告人柳某甲和柳某丙在丹徒区宜城中学东侧沪蓉高速涵洞桥西侧北坡,擅自砍伐丹徒区宜城街道光明社区的杨树2株予以销售。经认定,上述防护林林木合计材积为0.9012立方米,价值384元。

2019年12月16日,被告人柳某甲因盗窃移栽树木未遂被抓获后,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上述犯罪事实。2020年5月18日、6月4日,被告人柳某丙、柳某乙分别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将三被告人退出的4500元赃款已发还给被害单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账本等书证;2.证人柳某丁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蔡某某、笪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柳某甲、柳某乙、柳某丙的供述和辩解;5.镇江市丹徒区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镇江市丹徒林业技术指导站出具的技术鉴定报告;6.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制作的测量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各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二、非法收购盗伐的林木

2019年3月至12月间,被告人万某某在明知上述林木是被告人柳某甲盗伐的情况下而15次予以收购,合计材积为20.7973立方米,价值8859元。

2019年12月17日,被告人万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被告人万某某退出的4359元赃款已发还给被害单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账本等书证;2.被害人张某某、蔡某某、笪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柳某甲、柳某乙、柳某丙、万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镇江市丹徒区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镇江市丹徒林业技术指导站出具的技术鉴定报告;5.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制作的测量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某甲、柳某乙、柳某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他人所有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某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的林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盗伐的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柳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柳某乙、柳某丙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柳某甲、柳某乙、柳某丙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万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李  群

202118

附:

1.被告人柳某甲、柳某乙、柳某丙、万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各自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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