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州检一部刑诉〔2019〕91号
被告人柳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021990********,汉族,初中肄业,无固定职业,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镇**村**组。因赌博,于2011年4月19日被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殴打他人,于2017年2月13日被团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八日并处罚款一千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7月3日被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柳某乙,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11967********,汉族,小学肄业,团风县**厂**,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镇**村**组。因吸毒,于2014年8月6日被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殴打他人,于2018年5月18日被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绰号“某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021988********,汉族,初中肄业,务工,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镇**村**组。因吸毒,于2016年10月13日被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殴打他人,于2017年2月13日被团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因吸毒,于2018年4月24日被黄冈市公安局黄冈经济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绰号“某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021992********,汉族,大专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小区**栋**楼**。因殴打他人,于2017年2月13日被团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5日被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11989********,汉族,初中肄业,无固定职业,住湖北省团风县**镇**路**号。因非法持有管制器具,于2013年6月5日被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故意毁坏财物,于2014年2月4日被团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一日;因吸毒,于2014年3月26日被黄冈市公安局黄冈经济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吸毒,于2014年10月23日被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6月24日被黄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9日被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柳某甲、柳某乙、张某乙、吴某某、张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以来,以被告人柳某甲、柳某乙为首的恶势力团伙,为达非法目的,获取非法利益,纠集被告人张某乙、吴某某、张某甲在黄冈市黄州区陈策楼镇、团风县,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占用农用地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称霸一方、欺压百姓,当地老百姓敢怒不敢言,严重扰乱社会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其中,柳某甲、柳某乙、张某乙、吴某某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是恶势力团伙。张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具体违法犯罪事实如下:
一、寻衅滋事罪
(一)柳某甲、柳某乙、张某乙、吴某某、张某甲寻衅滋事案。2017年5月9日12时许,被告人柳某乙到黄州区陈策楼镇程德岗村海林桑树园,向桑树园的管理员许某某索要桑枣树被拒,柳某乙一边骂许某某一边扬言要打人。当日14时许,被告人柳某甲带被告人张某乙、吴某某、张某甲和柳某乙一起到海林桑树园,殴打许某某,踢坏办公桌,强行挖走三颗桑枣树。经黄冈市黄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三颗桑枣树价值人民币1110元。
2019年8月5日、12日、19日,被告人吴某某、柳某乙、张某乙主动到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陈策楼派出所投案。2019年9月9日,被告人张某甲主动到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陈策楼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3.证人柳某丙、童某甲的证言;4.关于桑枣树的价格认定结论书;5.辨认笔录;6.被告人柳某甲、柳某乙、张某乙、吴某某、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二)柳某乙寻衅滋事案。2015年10月至2017年9月,柳某乙强行占用张某丙承包的位于张新湾村一组螺蛳堡土地囤积黄砂长达2年时间,期间张某丙多次要求柳某乙将黄砂运走,柳某乙一直不予理睬。后经陈策楼镇政府、张新湾村村委会协调,柳某乙同意付给张某丙4000元钱,但至今都没有给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土地承包合同、收款收据复印件等书证;2.被害人张某丙的陈述;3.证人夏某某、张某丁的证言;4.被告人柳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二、敲诈勒索罪
柳某甲、柳某乙敲诈勒索案。2016年11月份,黄州区陈策楼镇张新湾村二组修建当家塘,需清理池塘周边杂树,柳某丁、柳某戊、柳某乙兄妹三人老屋门前四棵树倒在池塘影响施工。该组组长刘某某在征得柳某丁、柳某戊同意并支付150元钱给柳某戊后,请伐木工黄某某锯掉四棵树。大约三四天后,柳某乙找到刘某某以这四棵树被锯不知情为由,与刘某某发生争吵,并打电话叫来柳某甲。柳某甲到后,打了黄某某两耳光,柳某甲和柳某乙要求刘某某赔偿10000元钱,张新湾村村委会被迫给了柳某乙4000元钱。经黄冈市黄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砍四棵树价值人民币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被害人黄某某、刘某某的陈述;3.证人柳某戊、张某丁、陈某乙的证言;4.关于被砍树木的价格认定结论书;5.被告人柳某甲、柳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柳某甲、柳某乙非法占用农用地案。2019年3月18至2019年7月2日,被告人柳某甲、柳某乙伙同张某戊(另处)、丁某某(另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在黄冈市黄州区陈策楼镇程德岗村张新湾村二组“黑岸儿”山挖山取土,挖取土石方量合计27080立方米,非法占用农用地12.93亩,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柳某乙负责现场记录运输车辆的次数,柳某甲将所取土方卖给阮某某5000吨,卖给涂某甲30000吨,卖给李某某700吨,卖给王某甲450吨,共非法获利10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复印件、送达回证、微信转账截图、扣押清单、非法占用陈策楼镇张新湾村集体农用地盗采矿砂造成农用地毁坏的认定说明等书证;2.证人张某戊、丁某某、陈某乙、马某某、王某乙、刘某某、张某己、阮某某、涂某乙、涂某甲、李某某、王某甲等人的证言;3.现场勘验笔录;4.被告人柳某甲、柳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四、其他违法行为
2017年2月13日10时许,柳某乙在团风县**厂与被害人童某乙发生争执,柳某乙打电话叫柳某甲来,柳某甲带张某乙、吴某某到达现场,对童某乙拳打脚踢,导致童某乙受伤。柳某甲、张某乙、吴某某因殴打他人被团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
2018年5月18日12时40分许,柳某乙因怀疑陈某乙举报其在黄州区陈策楼镇张新湾村二组挖山,与陈某乙在电话里发生争吵,后在该村九组路口副食店与陈某乙的老婆杨海艳发生口角,柳某乙朝杨海艳腹部踢了一脚,陈某乙闻讯赶到,柳某乙又将陈某乙头部打伤。后柳某乙因殴打他人被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行政拘留。
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于2019年7月3日扣押了柳某甲25000元钱。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某甲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二百七十四条、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柳某乙强拿硬要他人财物,任意占用他人财物,情节严重,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二百七十四条、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乙、吴某某、张某甲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甲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吴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龙平
书记员:林浪
2019年11月15日
附:
1.被告人柳某甲、柳某乙、吴某某、张某甲现羁押在黄冈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某乙现羁押在蕲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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