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梅检一部刑诉〔2020〕358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7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梅县**镇**大道**小区**栋**室,现住湖北省黄梅县**镇**大道**小区**栋**室。因吸毒,于2014年1月被黄梅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月被黄梅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非法携带枪支和吸毒,于2016年7月被黄梅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被黄梅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因寻衅滋事,于2018年1月被黄梅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黄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柳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30196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梅县**乡**村**组**号,现住湖北省黄梅县**乡**村**组**号。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吸毒,于2016年12月被黄梅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吸毒,于2017年1月被黄梅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寻衅滋事,于2018年1月被黄梅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被黄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黄梅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黄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盗窃罪,柳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王某甲、柳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
周某甲(另案处理)与吴某甲系情人关系,后因吴某甲不愿与周某甲交往,周某甲便心生怨恨,以要求吴某甲还钱为由,多次邀约被告人王某甲、柳某甲以喷漆、贴标语、扎车胎等方式滋拢、纠缠吴某甲以及其家人。
2017年11月20日,周某甲驾车带王某甲到吴某甲位于**镇**村的娘家,后周某甲指使王某甲利用喷漆在吴某甲位于**镇**村的娘家墙面用黑色油漆喷写“杀欠债还钱”的字体。
2017年12月4日,周某甲驾车带王某甲到吴某甲位于**镇**厂附近的出租屋门口,后王某甲受周某甲指使在吴某甲小车前引擎盖上喷上红色油漆,并用利器将吴某甲小车右前胎扎破。
2017年12月10日,周某甲驾车带柳某甲到吴某甲位于**镇**厂附近的出租屋门口,后周某甲指使柳某甲用利器将吴某甲小车的右后车胎扎破。
2017年12月14日,周某甲与柳某甲两人在街上开车闲逛期间,碰到吴某甲的小车停放在**镇**路**酒店对面,后周某甲指使柳某甲用利器将吴某甲小车做左后胎扎破。
2017年12月15日22时许,周某甲和柳某甲驾车到吴某甲位于**镇**村的娘家,后周某甲购买了礼花指使柳某甲将礼花摆放在吴某甲娘家的屋檐下燃放,将吴某甲娘家的屋檐炸黑。
2017年12月23日,周某甲、王某甲、柳某甲驾车一起到吴某甲位于**镇**厂的出租屋,后周某甲指使王某甲用胶水将吴某甲的出租屋大门门锁堵住,并让王某甲用弹弓将吴某甲的出租屋窗户打碎。
二、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
2018年10月14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甲伙同黄某甲(另案处理)一起到**镇**建行旁边的“某某”餐馆门口盗窃摩托车,由王某甲望风,黄某甲将被害人徐某甲停放在餐馆门口路边的一辆**色铃木UA1***型踏板摩托车的龙头抬起,将摩托车挪至**市场后门,然后黄某甲用王某甲提供的螺丝刀将摩托车龙头锁撬开,后将摩托骑走。经鉴定,摩托车价值2680元。
2019年11月27日,被告人王某甲到黄梅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2020年12月2日,被告人王某甲、柳某甲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甲、柳某甲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照片、收款收据、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周某甲、徐某乙、胡某甲、黄某乙、聂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吴某甲、徐某甲的陈述;4.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6.被告人王某甲、柳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柳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多次采用滋拢、纠缠、恐吓、任意毁坏财物等方式扰乱他人生活、工作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柳某甲多次采用滋拢、纠缠、恐吓、任意毁坏财物等方式扰乱他人生活、工作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柳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柳某甲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晓波
检察官助理:瞿晓敏
2020年12月29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7197****;被告人柳某甲现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34099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本案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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