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奉检刑诉〔2021〕Z8号
被告人柳某甲,女,1987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奉节县,公民身份证号码500236198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住址及户籍地重庆市奉节县**街道**路**号**栋**。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9日被奉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奉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奉节县,公民身份证号码500236198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奉节县**街道**楼**单元**(户籍地重庆市奉节县**街道**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奉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奉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奉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柳某甲、陈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柳某甲、陈某甲通过在“熊猫麻将”APP上建立亲友圈组织他人以打“成都麻将”“跑得快”等方式在网上赌博,约定每分代表2元或3元,并利用“闲聊”APP建立名为“柳一娱乐圈”的好友群作为赌资结算平台。以每局收取4元“房费”的形式进行抽头,共计抽头渔利211716元。
2020年5月8日,被告人柳某甲在其住所被办案民警抓获。2020年5月12日,被告人陈某甲到奉节县公安局永乐派出所投案。
案发后,被告人柳某甲、陈某甲共缴纳案件暂扣款25万元。
2020年9月10日,被告人柳某甲协助办案民警抓获涉嫌贩卖毒品罪的犯罪嫌疑人唐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手机照片;
2.到案经过、部分参赌人员赌资核查表、情况说明、银行回执、立功材料、户籍信息等书证;
3.证人杨某甲、周某某、张某甲、冉某甲、田某某、陈某乙、杨某乙、冉某乙、杨某丙、柳某乙、张某乙、杨某丁、李某甲、李某乙、张某丁、袁某某、阳某某、丁某某、刘某某、蒋某某、柳某丙、董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柳某甲、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扣押笔录、辨认笔录;
6.赌资结算平台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柳某甲、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某甲、陈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共计抽头渔利211716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柳某甲、陈某甲共同故意犯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柳某甲、陈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柳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柳某甲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系立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犯罪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柳某甲、陈某甲有退赃行为,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奉节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和平
2021年1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柳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住重庆市奉节县**街道**路**号**栋**,联系电话1338893****;被告人陈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住重庆市奉节县**街道**楼**单元**,联系电话1599576****、1995133****;
2.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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