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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柳某甲危险驾驶案)_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县检刑诉〔2020〕179号 

  被告人柳某甲,男,197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8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柳某甲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柳某甲饮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搭载同事柳某乙从惠东县白花镇太阳坳往惠东县白花镇太阳坳派出所方向行驶,行驶至惠东县白花镇太阳坳美安居路口路段时被交警白花中队查获。经鉴定,柳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9.99mg/100ml。同年11月17日,被告人柳某甲经口头传唤后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柳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柳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盛  艳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柳某甲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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