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莲检一部刑诉〔2020〕870号号
被告人柳某甲(曾用名柳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号码1306271987********,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工商户,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乡**村**号(户籍所在地同)。2020年9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保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柳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11月12日被告人柳某甲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1日22时20分,被告人柳某甲饮酒后驾驶牌照号为冀******的黑色大众牌小型轿车,沿保定市长城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莲池区东风路与长城大街交叉口处北300米处时,被保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6毫克/100毫升;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抽血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4.1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柳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柳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全案的事实和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柳某甲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妍
检察官助理:高敬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乡**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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