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双检一部刑诉〔2020〕217号
被告人柳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121989********,朝鲜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齐家镇派出所,住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镇**村**屯。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2月22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柳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1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柳某甲因婚姻彩礼钱的事,在长春市双阳区齐家镇**村**屯自己家里与父亲柳某乙发生争执后,柳某丙报警,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齐家派出所值班民警王某某带领辅警齐某某赶到现场,当民警王某某在现场对此事进行调查时,柳某甲拿起自己家的不锈钢盆砸在民警王某某头部。案发后,被告人柳某甲被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民户籍信息证明 、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车某某等证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柳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 。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某甲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子良
2020年7月28日
附:
1.被告人柳某甲现在原居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碟叁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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