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梅检公诉刑诉〔2019〕182号
被告人柳某甲(绰号“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7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梅县**镇**村**组,现住湖北省黄梅县**镇**村**组。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3月15日被黄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黄梅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黄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柳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份左右至2017年11月份期间,柳某乙(另案处理)租下位于黄梅县濯港镇**村**家**祠堂隔壁的一间平房,将其装修(对外称“某吧”)后专门容留吸毒人员吸食毒品“K粉”(氯胺酮),以每场600-2000元的价格收取场地费。被告人柳某甲负责该容留吸毒场所的日常经营管理,并保管场所钥匙。2019年3月15日,公安民警在柳某甲位于黄梅县**镇**村**组的家中搜出2017年3月至2017年11月期间的账目,经查实,柳某甲在此期间共容留何某某、余某某、桂某某、胡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吸食毒品“K粉”(氯胺酮)共计41次,非法营利7.4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柳某甲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 证人柳某乙、何某某、张某甲、王某某、袁某某、梅某某、徐某某、桂某某、余某某、潘某某、聂某某、蔡某某、张某乙、柳某丙等人证言;3. 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记录本复印件等;4. 电子勘验笔录、手机信息截图;5.被告人柳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某甲以牟利为目的,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黄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晓波
助理检察员:瞿晓敏
2019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罗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案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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