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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柳某甲开设赌场案)_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柳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425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地湖北省监利县,住湖北省监利县**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7月23日被福州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09年3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柳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初,被告人柳某甲与“胖子”(姓名不详,另案处理)以营利为目的,共同出资2万余元在福州市晋安区洋下新村43座楼下一号店面内开设赌场,“胖子”占赌场75%股份,被告人柳某甲占赌场25%股份并负责现场管理;赌场内有赌博机两台,分别是可供八人赌博的“三响美人鱼”型赌博机一台、可供八人赌博的“五虎将”猜扑克牌花色型赌博机一台。其间,被告人柳某甲分别以月工资3000元招聘柳某乙、柳某丙(均另案处理)到该赌场,负责收银以及给两台赌博机上下分等。2016年3月23日晚上21时许,茶园派出所民警接到群众匿名举报,在福州市晋安区洋下新村43座楼下一号店面门口抓获柳某丙以及赌博人员熊某某、邱某某(均已被行政处罚),当场提取并扣押了可供八人赌博的“三响美人鱼”型赌博机一台、可供八人赌博的“五虎将”猜扑克牌花色型赌博机一台及积分卡十张。经查,被告人柳某甲等人所开上述赌场营业约40天,盈利约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提取到的作案工具赌博机及积分卡的物证照片;

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房屋租赁协议、情况说明、在逃人员登记表、前科材料等书证;

3.证人柳某丙、柳某乙、熊某某、邱某某、郑某甲、郑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柳某甲的供述;

5.福州市公安局茶园派出所出具的《赌博机认定书》;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柳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某甲以营利为目的,与人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柳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柳某甲虽不具备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柳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沈英华

检察官助理:林怀德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柳某甲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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