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宁检公诉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柳某甲,曾用名柳某乙、柳某丙,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4231971********,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镇宁自治县,住镇宁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镇宁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镇宁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镇宁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柳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证据不足,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10日至2020年3月10日),因案情复杂,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1月31日至2020年2月1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8年2月6日12时许,被告人柳某甲、柳某乙(另案处理)在镇宁县江龙镇**村路口时遇见被害人黄某甲及其兄弟黄某乙、黄某丙等人,被告人柳某甲因同年2月5日柳某乙和黄某丁发生矛盾质问黄某甲,双方因言语冲突而发生打架,在打架过程中黄某甲被柳某甲、柳某乙二人用刀杀伤脖子及背部,致黄某甲当场死亡,后柳某乙、柳某甲逃离案发现场。经鉴定,黄某甲系单刃锐器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在逃人员登记表、常住人口登记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戊、黄某丙、黄某乙、黄某己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柳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98)镇公刑技字(019)号尸体检验报告、(安)公(司)鉴(法物)字[2019]652号鉴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记录、刑事案件现场辨认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贾道凯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柳某甲现羁押于镇宁自治县看守所。
2.本案侦查卷宗5册、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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