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一刑诉〔2020〕419号
被告人柳某甲,男,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381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新沂市**镇**村**组**号。被告人柳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沂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柳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柳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柳某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2019年1 月间,犯罪嫌疑入柳某甲利用驾驶罐车运输中铁二十四局驻新沂市港头镇混凝土搅拌站混凝土的便利, 先后五次窃取罐车内的混凝土共计8方左右,后其将混凝土分别出售给新沂市**镇**村村民张某某(已判刑)或用于自家门口空地打地坪等。
被告人柳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新沂市公安局发还物品清单等书证;
2.证人马某某、柳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柳某甲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然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柳某甲现在居所候审;
2、公安侦查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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