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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柳某甲诈骗案)_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莆城检二部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某甲,男,199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301199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与户籍所在地均为福建省莆田市,住莆田市秀屿区********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4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转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柳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同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柳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份许,被告人柳某甲在莆田市城厢区**街道**路“******”店内,对被害人林某某谎称有关系可以让小孩进入**中心小学就读,并以找关系需要活动经费为由,先后三次骗取被害人林某某钱款共计人民币24500元。被告人柳某甲在收到钱款后并未用于找关系,而是用于偿还信用卡及其他开支。

2020年2月24日,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民警在莆田市秀屿区**镇**村****号被告人柳某甲家中将其抓获。同日,被告人柳某甲亲属代其退出赃款人民币24500元,并取得被害人林某某的谅解。被告人柳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转账记录、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柳某乙、柳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柳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被害人林某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柳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4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丽琼

检察官助理:黄超腾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柳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61666****

2.案卷材料一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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