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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柳某甲贪污、职务侵占案)_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20〕697号

 

被告人柳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21970********,汉族,大专文化,2012年1月至2019年11月任临泉县原杨小街乡、**镇**村党支部书记,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镇**村**庄**号。被告人柳某甲于2020年8月5日被浙江省杭州铁路公安处杭州东站派出所抓获归案,次日被临泉县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8月11日因涉嫌贪污罪、职务侵占罪被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临泉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临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泉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柳某甲涉嫌贪污罪、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贪污罪

2017年,临泉县修建XN17县道需征用临泉县**镇**村土地49.446亩,被告人柳某甲身为**村党支部书记协助**镇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收工作。2018年2月份,在征收土地过程中,柳某甲安排村文书田某甲将12.25191亩村集体土地分别统计到**村两委干部王某甲、田某甲、柳某乙、柳某丙、孙某甲、赵某甲名下,土地补偿款共计480519.91元。2018年11月,田某甲将征地补偿人员名单上报至**镇政府,2019年2月,土地补偿款480519.91元分别发放到王某甲、柳某丙等六人账户。后柳某甲将王某甲、柳某丙等六人的粮补存折收走,通过支取现金或者转账的方式将该480519.91元征地补偿款据为己有。2019年9月,柳某甲在得知组织调查其问题后,分别于2019年9月24日、9月25日退还到**镇三资账户共计148794.78元。

二、职务侵占罪

1.临泉县**镇**村**五保户柳某戊于2010年左右去世,其在**村留有约2分多的宅基地属**村集体所有。2015年,村民柳某己向柳某甲提出购买柳某戊的宅基地用于建房,柳某甲在未经村集体研究的情况下,私自以26000元的价格将宅基地出售给柳某己,并将该26000元据为己有。2019年8月26日,柳某甲得知有人举报该问题时,将26000元上缴到**镇三资账户。

2.临泉县**镇**村为贫困村,临泉县卫健委系**村帮扶单位。2018年3月,**村委会为解决**村贫困户发展资金短缺问题,向临泉县卫健委申请帮扶资金100000元。临泉县卫健委经研究决定同意拨付100000元,并将该100000元拨付到**镇三资账户,要求**村委会与使用该资金的贫困户签订使用协议,同时要求**村委会对该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管,协议到期后由**村委会收回该资金,县卫健委对**村的帮扶结束后,该资金归还县卫健委。2018年3月,**村委会与贫困户柳某庚、柳某辛签订合同,分别由柳某庚、柳某辛各使用50000元,使用期限至2018年12月31日。2018年4月,**镇三资办分别拨付到柳某庚、柳某辛的粮补账户中各50000元。后柳某甲将柳某庚的粮补存折要走,将50000元钱取出后据为己有。2018年10月,柳某甲以需要用钱为由,将柳某辛使用的50000元要走后据为己有。

3.2015年,中共临泉县县委组织部向**村拨付50000元集体发展资金,经**村两委研究购买一台价值85000元的旋耕机以增加村集体收入以及免费为五保户、贫困户耕地,其中包括该50000元和柳某甲垫付的35000元。**村在将该旋耕机用于经营的过程中,已经偿还了柳某甲垫付的35000元。2019年4月,柳某甲在未经村两委研究的情况下,将属于村集体的旋耕机以54000元的价格私自出售,并将该54000元据为己有。

被告人柳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王某甲、柳某己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柳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柳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某甲在协助临泉县**镇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款共计480519.91元,数额巨大;在行政村的日常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吞集体财产共计180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数罪并罚。柳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柳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调查机关已掌握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柳某甲退出部分赃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闫俊强

检察官助理 田洪想

 

2020年9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柳某甲现被羁押于临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证据材料4页,认罪认罚

      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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