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新检公诉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柳正鑫,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723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平昌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平昌县**乡**村**组**号。2019年4月18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2日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组织卖淫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刘洪兴,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25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成都市新都区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新都区**镇**村**组。2019年4月18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2日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组织卖淫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刘业昌,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251973********,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成都市新都区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新都区**镇**村**组。2019年4月18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2日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组织卖淫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24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青白江区**镇**村**组。2019年4月18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2日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25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成都市新都区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新都区**镇**村**组。2019年4月18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2日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121197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青白江区**镇**村**组**号。2019年5月28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0日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柳正鑫、刘洪兴、刘业昌涉嫌组织卖淫罪,以被告人张某甲、杨某某、王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7月10日移送至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8月22日将该案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受理后,已于2019年8月29日依法告知六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经退回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补充侦查两次,该局于2020年1月15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经批准,依法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以来,被告人柳正鑫、刘洪兴、刘业昌招募被告人张某甲、杨某某、王某某作为客服经理在成都市新都区**镇**街**号新都区**镇**宾馆(以下简称**宾馆)组成卖淫团伙,控制、管理夏某某、陈某甲、张某乙等卖淫女,在该宾馆4楼从事卖淫嫖娼活动。其中,被告人柳正鑫系**宾馆现场负责人,负责整个酒店管理和招聘、培训卖淫女,并给卖淫女发放提成;被告人刘洪兴每日到该酒店收取嫖资,扣除卖淫女提成后将嫖资收走,并将部分嫖资分配给被告人刘业昌,同时柳正鑫向刘业昌汇报酒店经营状况;被告人张某甲、杨某某、王某某系该团伙的客服经理,主要负责接待嫖客,给嫖客介绍卖淫项目及收费价格,给嫖客安排房间和卖淫女。
在上述团伙的操作下,2019年4月16日2时许,卖淫女夏某某、嫖客张某丙在**宾馆**房从事卖淫嫖娼行为;2019年4月16日2时许,卖淫女张某乙、嫖客刘某某在**宾馆**房从事卖淫嫖娼行为;2019年4月16日19时许,卖淫女陈某甲、嫖客陈某乙在佳鑫宾馆**房从事卖淫嫖娼行为。
2019年4月16日22时许,民警对成都市新都区**镇**街**号**宾馆进行检查,现场挡获被告人柳正鑫、刘洪兴、张某甲、杨某某,挡获卖淫人员夏某某、张某乙、陈某甲等人。同日23时许,民警在成都市新都区**镇**街挡获被告人刘业昌。同年5月28日,民警在成都市青白江区将被告人王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现场勘验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正鑫、刘洪兴、刘业昌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张某甲、杨某某、王某某协助他人组织卖淫,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组织卖淫罪追究被告人柳正鑫、刘洪兴、刘业昌的刑事责任,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被告人张某甲、杨某某、王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向蓉
2020年2月22日
附:
1.被告人柳正鑫、刘洪兴、刘业昌、张某甲、杨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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