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柳相龙,男,2001年**月**日出生,满族,赤峰市松山区人,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042001********,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赤峰市松山区**乡**村,无前科。2019年11月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柳相龙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日18时许,被告人柳相龙驾驶蒙DU****号轿车沿大东线由东向西行驶至松山区2KM+650M路段时,与相向行驶徐某某驾驶的绿佳牌电动自行车相撞,致徐某某及电动车乘车人王某某(2016年8月1日出生)受伤,后王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发生事故后柳相龙驾车逃逸,后于当日被抓获。经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分局交通管理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柳相龙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邵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徐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柳相龙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柳相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相龙违章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为逃避处罚驾车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行为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建议对被告人柳相龙在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至四年零六个月的幅度内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隋伟华
附:
1.被告人柳相龙现羁押于松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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