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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柳祥冬盗窃案)_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旌检一部刑诉〔2020〕1779号

被告人柳祥冬,男,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021981********,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路**号**栋**单元**室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2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6年1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19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柳祥冬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3日凌晨,被告人柳祥冬使用暴力撞门的方式,盗走德阳市旌阳区**街**栋**楼**酒馆内的人民币现金850余元。

2.2020年1月4日凌晨,被告人柳祥冬使用暴力撞门的方式,盗走德阳市区**街**号**服装专卖店内人民币现金3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祥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柳祥冬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柳祥冬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覃

2020716

附:

    1、被告人柳祥冬现羁押于德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碟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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