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阴检一部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柳科林,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81198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湖南省汩罗市人,住汩罗市**镇**居委会**居民区。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1月6日被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人民币;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13日被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9月5日被湘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并强制隔离戒毒,同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湘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湘阴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谢伟龙,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24198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湖南省湘阴县人,住湘阴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4月15日被湘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脱逃罪,于2008年9月24日被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31日被湘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6年9月7日被抓获,同年5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湘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7年4月14日被湘阴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7年8月8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湘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8年4月2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20日被湘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9月5日被湘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并强制隔离戒毒,同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湘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湘阴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蔡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24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湖南省湘阴县人,户籍所在地湘阴县**镇**村**组,现住长沙市**区**村**小区**栋**号。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8月30日被湘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9月10日被湘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并强制隔离戒毒,同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湘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湘阴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湘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柳科林、谢伟龙、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三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三被告人,听取了三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至9月,为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柳科林、蔡某某、谢伟龙经商量后,在湘阴县**镇共同偷盗摩托车。其中柳科林实施偷盗摩托车三次;蔡某某实施偷盗摩托车二次;谢伟龙实施偷盗摩托车一次。
1.2020年8月23日凌晨4时许,柳科林与蔡某某来到湘阴县**镇**酒楼后面民房,盗得廖某某的红色雅迪电动摩托车一台,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600元。
2.2020年8月27日中午12时许,柳科林与蔡某某来到湘阴县**镇**路**家园小区,盗得李某某的蓝色雅马哈摩托车一台。
3.2020年9月3日下午,柳科林与谢伟龙来到湘阴县**镇湘阴**附近,盗得李某甲的女式豪爵摩托车一台,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900元。
2020年9月4日,柳科林、谢伟龙被抓获归案;2020年9月9日,蔡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何某某、朱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廖某某、李某某、李某甲的陈述;4.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认证结论书;6.辨认、指认等笔录7.光盘一个。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三被告人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科林、谢伟龙、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三被告人刑事责任。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柳科林、谢伟龙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三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柳科林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谢伟龙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蔡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玥希
检察官助理:焦宇翔
(院印)
2020年11月30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柳科林、谢伟龙现押湘阴县看守所;蔡某某现押湘阴县收治中心。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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