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诉〔2019〕339号
被告人柳立梅,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2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现住双清区**;2019年2月2日,因吸食毒品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30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柳立梅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7日至21日,被告人柳立梅三次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吴某某。其中:
一、2019年8月17日23时许,柳立梅和吴某某约定在双清区**站对面民居交易毒品,吴某某拿到8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柳立梅通过微信获得毒资人民币500元。
二、2019年8月19日晚,柳立梅和吴某某约定在双清区**站对面民居交易毒品,吴某某拿到8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一丁点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柳立梅通过微信获得毒资人民币500元。
三、2019年8月21日19时许,柳立梅和吴某某约定在双清区**站对面民居交易毒品,吴某某拿到8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柳立梅通过微信获得毒资人民币500元。
2019年8月22日17时许,民警在双清区**附近将柳立梅抓获,并当场从柳立梅处搜出疑似“麻古”72粒(净重6.86克)及疑似“冰毒”(净重38.85克)。经鉴定,疑似“麻古”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疑似“冰毒”未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材料;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柳立梅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提取笔录、称重笔录;6.微信账单截图、光盘1张。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柳立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立梅明知是甲基苯丙胺而贩卖多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柳立梅有劣迹,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以上,三年九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小林
2019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邵阳市看守所收治中心。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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