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柳茂新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柳茂新在常州市天宁区**镇**寺、**禅寺等地,盗窃作案3起,窃得功德箱内人民币1170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11月7日晚,被告人柳茂新在常州市天宁区**镇**村委**塘**寺,趁无人之际,窃得功德箱内人民币50元。
2.2019年12月16日晚,被告人柳茂新在常州市天宁区**镇**村委**禅寺,采用撬锁等手段,窃得功德箱内人民币560元。
3.2020年1月17日晚,被告人柳茂新在常州市天宁区**镇**村委**号**祠堂,采用砸锁等手段,窃得功德箱内人民币560元。
被告人柳茂新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书证;
2.证人高某某、顾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柳茂新的供述与辩解;
4.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柳茂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茂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柳茂新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柳茂新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柳茂新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戎境莲
附:
1.被告人柳茂新现羁押于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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