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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柳见锋盗窃案)_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南检一部刑诉〔2020〕760号

被告人柳剑锋,男,34岁,汉族,1986年**月**日生人,群众,小学文化,无业,居民身份号码:6226271986********,户籍地:甘肃省**和**镇**村**号,现住址:天津市南开区**里**号楼**门**室。2012年10月14日因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被塘沽分局行政拘留15日。2020年7月19日因涉嫌盗窃被刑事拘留,2020年8月12日被我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南开区看守所。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柳剑锋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柳剑锋与被害人刘某某曾系同事关系,2020年5月9日至2020年5月22日期间,被告人柳剑锋经预谋后,利用帮助被害人刘某某购置手机和下载安装支付宝App软件并绑定民生银行储蓄卡的机会,发现刘某某绑定银行卡活期账户里没钱,就告知被害人,后被害人刘某某将其绑定民生银行卡内的整存整取理财分别转入活期账户。后被告人柳剑锋分别在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民生银行及水上公园东路鱼翅楼饭庄店内,假借使用被害人刘某某手机玩微信,骗取被害人刘某某的信任后私自操作被害人刘某某手机支付宝账户,先后四次盗窃了被害人刘某某手机支付宝账户所绑定的民生银行储蓄卡内人民币6.5万元,所得赃款全部用于挥霍。截止到案后,被告人柳剑锋朋友已经全部替其将赃款退还被害人,并得到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被害人刘某某提交的其民生银行交易明细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杜某某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柳剑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剑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本次对应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柳剑锋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认定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柳剑锋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白梅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柳剑锋现羁押于天津市南开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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