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一部刑诉〔2020〕923号
被告人柳辉(曾用名柳砾砾,绰号“阿乐”、“乐仔”),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邵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2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逮捕,于2019年12月22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14日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15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柳辉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8月至2017年7月间,台湾人“小猪”(另案处理)等人在马来西亚、土耳其等国境内,组织杨某某、林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设立窝点,雇佣被告人柳辉及胡某某、徐某甲、徐某乙(均已判刑)等人从事针对中国大陆居民的电信诈骗活动。该诈骗集团实行集中食宿、统一管理,内部成员各有分工,分为“电脑手”、一线、二线、三线话务员,以及管理人员、后勤人员等层级,采取向中国大陆地区群发电信语音包、接听、转接、拨打电话等形式,由一线话务员冒充中国电信、中国邮政、医院、社保、114查号等单位客服人员,分别以被害人涉及刑事案件、银行资金往来异常、骗取保险等借口,误导其个人信息可能已泄漏或身份被冒用,引导被害人“报警”,并将通话转接给冒充公安人员的二线话务员,直至冒充金融稳定局主任、监管局主任、经济犯罪调查科科长等身份的三线话务员,通过进一步套取被害人的姓名、联系电话等个人信息以及银行账户信息,调取被害人照片并制作虚假通缉令等,诱使被害人按照指令将名下银行资金转账到该犯罪集团指定的账户,从而骗取被害人钱财。其中,一线话务员在诈骗成功后可获7%提成,且大陆人担任一线话务员保底月薪人民币8000元,二线话务员在诈骗成功后可获9%提成,三线话务员在诈骗成功后可获6%提成。
被告人柳辉于2016年11月5日至2017年1月18日间在马来西亚诈骗窝点担任二线话务员,于2017年4月21日至8月12日间在菲律宾诈骗窝点担任二线话务员。经查,被告人柳辉在上述参与期间个人违法所得至少人民币2.3万元;团伙诈骗金额达人民币402.18万元,拨打电话5000人次以上。
案发后,被告人柳辉已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出入境记录、刑事判决书、搜查清单、扣押清单、身份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甲、徐某乙、胡某某的证言及证人黄某某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柳辉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人员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在境外利用电信网络技术,以冒充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等方式,通过拨打诈骗电话等手段骗取不特定多数人财物,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柳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庄甜甜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柳辉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85773****;
2.案卷贰册、取保候审决定书壹份;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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